前陣子的新聞,因為廢除死刑的爭議性太大,所以府院為了滅火導致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又兩三天前的新聞,在政府迅速讓四名死刑犯伏法後,德國譴責台灣政府執行死刑,顯然死刑的執行與否在今天的觀念看來已經有很大的討論空間,而且基於所謂人道的立場,有越來越多人站在廢除死刑的這邊。不過前陣子聽到家人在聊天提到這個話題,發覺在老一輩的觀念中還是認為執行死刑是一種為受難者家屬討回公道的方式,而且是天經地義的。
我還記得在國中開始上世界史的時候,有一個老師特別喜歡上世界史的開頭,因為她說她很喜歡那種文明起始時一片平靜安詳的感覺,不過同時在文明發展的開端,第一部所謂的成文法”漢摩拉比法典”也差不多跟著文明起源一同出現在世界上,這部成文民法為人所熟知的是其核心論點”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兩三千年過後,這種觀念基本上還深植人心,尤其殺人償命更是被當作中新法則來看待。
之所以贊成廢除死刑,所持的理由不外乎是:沒有一個人可以為另一個人決定生命是否應該終結,這種生死問題應該是交給更高層的(我們所謂的神或者上帝)來決定。既然我們會認為殺人是一種錯誤的行為,那我們怎可以允許用殺人的方式來作為一種處罰的手段?對於反對墮胎或者安樂死的人來說,假如可以接受判處死刑的方式做為一種懲罰,那我真的會覺得他們可能有某種程度上的人格分裂。殺人是一種殘暴的行為,我們同樣用殘暴的手段去對付這些犯罪者,這樣實在無法顯示我們其他人有多高明。再者考慮到歷史上許多的非常時期(通常也是獨裁者專政的時期),那種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人的時期,想來就讓人覺得毛骨悚然,德國在希特勒掌權的第三帝國時期如此、二戰後史達林專政時期這樣,不講遠在天邊的,台灣在蔣介石時代的白色恐怖有多少人因此被莫名奇妙的幹掉。因為死刑的合法,讓這些獨裁者有草菅人命的正當管道。這樣的歷史教訓是我們應該去注意的,雖然大家都認為承平時期不可能有這種事情發生,但是希特勒當年以正當的選舉方式取得政權,然後開始藉著炒作民族意識行獨裁政治,這樣的先例也讓人不得不提防這些有心的政客。這些所謂的政治犯,對於獨裁者來說留著根本是芒刺在背,就怕”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放出來又掀起大風大浪來”動搖國本”。在那個時代有許多無辜的人遭到錯殺,原因當然歸咎於政治力至上使然;但即使在今天審判過程如此嚴密的情形下,還是有像蘇建和案這樣充滿疑點而不斷翻案的情況發生。這樣想來,我實在無法說服我自己果決的支持死刑的執行。
從另一方面來看殺人者是否一定得要用命來償還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戰犯都被判處終生監禁,在Schlink的小說”Der Vorleser”中(電影為愛朗讀的原著小說),漢娜在監禁18年後終於有機會出獄重新接觸外面世界,但她卻選擇以上吊的方式在出獄的前一天,在獄中結束生命。我一直以為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比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更嚴重,判處一個人終生監禁的折磨絕對比一槍斃了他還要強烈。很多人臨到晚年時,都會希望能夠好好的走,最好不要受到病痛的折磨,就乾脆的離開這個塵世,以這種觀點來看,讓這些所謂的罪大惡極者這麼乾脆瀟灑的一槍送上西天,豈不是太便宜這些人?古代的酷刑都是以長時間折磨凌遲一個人的身心為終極目標(常聽到的如灌水銀剝皮、針插指甲縫、腰斬等等,聽得讓人觸目驚心),而不是推上刑場砍頭、絞刑,或者上斷頭台一刀斃命。對於那些接受酷刑的人,應該也是恨不得早早讓他們一刀了斷乾脆地好。許多的名言都讚訟著自由的可貴,諸如:”不自由毋寧死”,或者”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剝奪一個人生存在世上的自由,可以想見跟把一個人搞成行屍走肉沒有兩樣,而這樣的懲罰與執行死刑孰輕孰重,我想經由分析自有定論。
把死刑的執行與否跟有沒有人權掛鉤在一起未免顯得把問題過於單純化,我只是不贊成由所謂的仲裁者(比如說法官)去決定另一個人(例如罪犯)的生死,生死的問題不是我們這個層次的人所能決定的,但是藉由精神上的折磨去對一個人進行懲罰我則沒有意見,犯罪者必須承受內心的煎熬、良心的譴責,假如這些犯罪者沒有良心,那我們讓他們過著生不如死的精神折磨生活,那也應該是可行的。
- May 03 Mon 2010 23:41
為什麼要以暴制暴?-關於死刑的廢除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